法院开庭成员:被告,审判员,陪审员,审判长,双方的辩护律师,民事案件有原告,刑事案件有公诉人。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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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有下列人员: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的,只有一名审判员;法庭开庭过程的文字记录人员:书记员;案件的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其他出庭法庭的人: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等。
合议庭的组成通常是由一审基层的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员组成。一审基层的人民法院应当是要有三个审判员,或者是一个审判员,加上两个人民陪审员,三个人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对案件的审理。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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