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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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中止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 3、工伤事故快报表原件;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受伤第一时间的一张头面部加受伤部位照片; 6、医疗诊断证明(首诊医院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科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含检查、复查的X线、 CT、 DR、MRI等),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认定材料清单: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职工受伤害程度的详细情况。社会保险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补全,在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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