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在法律和实践中,常见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在一个或数个共有人出卖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三,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优先购买权。对于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行市场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四,承典人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典权是我国固有的一项物权性质的权利,虽然立法没有明确,但司法实践中对典权是采取肯定的态度的。典权人在出典人出卖房屋时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具体在保护房屋优先购买权时,应当注意理解以下几点:第一,掌握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屋的出卖价格,房主告知享有优先权人的房屋卖价必须等同于卖给他人的房价,而不能高于卖给他人的房价。第二,优先权的顺位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典人的优先购买权,承典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单位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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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允许第三人以善意取得或登记公示对抗房屋优先购买权人的先买权,容易给房屋优先购买权人先买权保护留下致命漏洞,产权人和第三人完全可以串通在不告之承租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并办理过户登记,事后承租人知悉后只能欲哭无泪,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设立优先购买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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