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是指治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是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医药费和必要的治疗费用。与治疗事故损伤无关的医疗费一般不予赔偿。对于因交通事故创伤而引起复发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根据损伤与其疾病的因果关系,治疗单位的诊断或法医鉴定意见予以适当赔偿。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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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3、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交通事故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事故赔偿终护理费证据材料要求: (一)护理人员有工作情形: 1、护理人员误工证明; 2、护理人员工资条显示扣发工资情况; 护理人员单位开具,工资明细,如应发工资,扣保险,扣公积金,考勤扣款,实发工资等。一般情况下 ,考勤扣款就是护理人员因护理伤者减少的工资收入。 3、护理人员完税证明; 护理人员工资超过纳税起征点,提供完税证明。护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减少情况与工资减少情况吻合。 4、护理人员劳动合同,证明护理人员与开具证明的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二)护理人员没有工作情形: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护理费发票、收条: 住院期间及出院后请护工的费用,最好开具正规发票。 (四)诊断证明或者“三期鉴定”写明护理的,诊断证明: 医生开具,说明护理期间及护理人数。 鉴定报告: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主要鉴定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 (五)构成护理依赖证据材料: 1、护理依赖鉴定报告意见书 鉴定机构出具,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另外某些案件如有需要,鉴定护理人数。 2、护理人员护理标准: (1)参照当时的护工标准; (2)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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