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一、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二、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三、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四、离婚协议书;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六、申请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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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具体需要办理下列手续并携带相应证件: 1、协议离婚的,签订离婚协议后,带齐结婚证、身份证和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的,带齐结婚证、身份证、起诉状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解除婚姻关系。
我国有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想要和平离婚,首先婚姻登记机关会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的并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解决的时候。需要双方一起带这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与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证。如果办理登记是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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