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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女性的基本权利,包括选择生育和选择不生育的权利,任何他人不得侵害。男方也不得因此主张自己的生育权受到侵害。如果说双方因是否生育等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离婚。
未婚生下孩子,男方经济条件比女方好,男方可以要回孩子,而且法院判给男方的几率很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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