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如何判决--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但是,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等最终处理结果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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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 1、许某、李某 1、杜某 3、杜某 4、杜某 5、杜某6的上诉,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附带民事部分; 二、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刑事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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