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方婚前出资购买,产证登记在多方名下,现恋爱期间分手的案例,本人成功代理了多起类似案件,女方甚至分文未得,解答如下: 尽管房屋产证对方有登记,但并非按照产证共有人份额均分。而是从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来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 本案涉及房屋标的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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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买房,如果是一方购买的,分手之后房子应该归一方个人所有不分割;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的,由双方协议分割,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割房子;如果双方有财产协议对房子进行了约定的,按照协议划分。
恋爱期间购房分手后如何分割,是跟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有关。 1、一方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买房,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房屋赠与对方并登记在对方名下,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无法登记结婚,赠与条件未达到,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房屋。 2、双方共同买房,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买房并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是在分手后,该出资应当作为债务,,另一方可以请求一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3、双方共同购房,登记在两人名下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因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一般以认为是按份共有,以各自出资比例计算房屋所占份额。除非双方约定房屋为共同共有。 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分手后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另一方;但在房屋未办理房产过户之前,无偿赠与的一方可以将该赠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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