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患者的医疗费由意外两方按照职责比例承受赔偿义务。如果肇事方是机动车,由肇事方在交强险限额内承受全部的赔偿职责,超出强险限额部分,由两方按照职责比例承受。r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rn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花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n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花费以及因丧失劳动本领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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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是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医疗机构会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以使用的收入×20来计算。对于60岁以上的患者,医疗机构会根据患者的实际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对于75岁以上的患者,死亡赔偿金只能按照5年来计算。 2、患者是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医疗机构会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可以使用的收入来×20计算,对于60岁以上的患者,医疗机构会根据患者的实际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来计算死亡赔偿金。而75岁以上的患者,死亡赔偿金只会按照5年来计算。
交通意外保险赔偿标准为: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以及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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