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丢失需要补办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爬出所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损毁需重新补发的,经民警调查核实,报派出所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办理。 2、户主和户内成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补发原因,并注明户主及户内成员姓名、关系,公民身份号码,并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盖章。 3、需要出示户主及户内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户主去世未注销户口的,应先注销户口并由家庭商定选出新户主后,方可申请补发,户主或户内成员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出具情况说明,注明无法提供身份证原因和是否同意补发,方可申请补发,户口登记地房屋拆迁、易主的,不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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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证明您身份的东西,也可以由村委会或者工作单位开相关个人证明,需去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行政大厅。 二、补领书面申请 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三、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 1、向办理业务的派出所补领申请。 2、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
户口本丢失补办需要以下手续:1、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2、携带个人的二代身份证或其它可证明身份信息的证件,前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3、填写《丢失居民户口簿登记表》和《丢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登记表》,说明户口本遗失的原因;4、等待公安机关核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即可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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