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发行金融工具时:(1)如果该工具合同条款中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也不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该工具应确认为权益工具;(2)反之,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规定将来负有交付金融资产的义务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支付现金、金融资产的义务,则该工具应确认为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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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1、发行金融工具的企业是否承担合同义务,承担合同义务的是金融负债,不承担合同义务的是权益工具。 2、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3、对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该分类为权益工具。 4、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一种有价证券,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发行参与方为主承销商、评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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