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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上述规定仍是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的有效意见。
房屋租赁纠纷的举证是需要提供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例如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 以及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证据,例如租赁合同、房屋产权、以及交付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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