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配租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非本市户籍的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葫芦岛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提供暂住证);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 4、无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 2、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 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 5、无住房; 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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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发〔2009〕8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6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拓宽住房保障受益面,提高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拟对我县2017年度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本次调整以2016年沭阳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依据(23933元/年)。 二、具体内容 (一)城区低收入标准:省政府令第50号令《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应当能够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经测算,我县城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比例为50%左右即可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据此,将我县2017年低收入标准由810元/人·月调整为997元/人·月。 (二)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3号)文件规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左右的比例确定”。据此,将我县2017年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由1170月/人·月调整为1595元/人·月。 (三)住房标准:省政府令第50号令《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住房困难标准,应当在当地人均建筑面积的60%以下,15平方米至18平方米之间”。因此,我县2017年困难住房标准仍维持18平方米/人的标准不变。 (四)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0年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173号)精神,对我县2017年租赁补贴标准进行调整。2017年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租金补贴标准拟由现行的每人9元/㎡·月,调整为低保无房2人以下家庭(含2人)每人14元/㎡·月,其余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每人10元/㎡·月进行补贴;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7元/㎡·月,调整为低收入无房2人以下家庭(含2人)每人12元/㎡·月,其余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每人8元/㎡·月进行补贴。
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定。比如长沙市低收入家庭具体标准为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还有可能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率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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