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程序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不服,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时限,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日起计算,申请时限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终止之日。 复议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对各区县交通(巡)支(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车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门或车管所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对各区县交通(巡)支(大)队下属的执勤队及车管所各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各(巡)支(大)队及车管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执勤队及各车管所分所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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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政复议流程是: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5、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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