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运用于下列合同: (1)租赁合同,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然而遗憾的是,国务院1983年12月17日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对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押金担保持明确的否定态度,但全国人大通过并于95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其第四节“房屋租赁”中没有对使用押金的禁止性规定,按照法律的效力层次原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即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使用押金担保。因为法律不禁止的便是合法的,这是一个合理合法的推论。 (2)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提供财产抵押或所谓的风险抵押金,这里的风险抵押金其实就是押金。 (3)旅客住店合同,在旅客住店时,店方总是要求旅客交付相当于或大于其预定期间房价的押金。 (4)住院医疗合同,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总被要求向院方交纳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 (5)劳动合同,企业,尤其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在与受雇人签定劳动合同时,常常要求交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不过,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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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反担保的设立须满足以下条件: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因为担保书附有反担保书。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才有权请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才能成立反担保当事人;2、债务人或者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债务人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者质押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债务人反担保等。
担保合同规定如下: 1.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 3.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定期间为六个月; 4.债权转让需通知保证人,否则对其不发生效力; 5.保证人之间对保证期间具有独立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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