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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不是必须备案,但是备案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相应权利。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出租是否备案不影响房屋租赁协议的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具有下列对抗第三人效力: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该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届满出租人需将该房屋再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该抵押物被依法处分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需要进行备案。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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