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纠纷,原告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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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属于民事中的借款合同纠纷,对借款合同纠纷债权人可以向以下基层法院起诉: 一、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按照约定。当事人有约定管辖法院的,应当先到约定的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借款行为履行地、借款行为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定管辖地法院。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采用法定管辖地原则。 1、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别人欠钱不还的,就到欠钱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就可以认定为经常居住地了。 2、到借款行为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借款行为约定义务的地点。出借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借款行为约定义务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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