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可进行调解。调解应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无效的,二审法院应及时判决。在二审程序中,当事入经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只要当事人签收了调解书,调解书就生效,原审判决就自动失效,而无须二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审判决的裁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四类特殊案件只能以调解方式审结或裁定发回重审,而不能够直接作出改判: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另行起诉。 (4)-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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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不进行调解的,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如果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二审法院可以作出维持原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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