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赔偿误工费时,要解决的二个问题是: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和计算标准,将误工时间乘以误工收入标准所得的金额即为应赔偿的误工费。 对于误工时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根据医院所出具的诊疗证明(休息证明)来确定,或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具体的误工时间。 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则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如果能证明实际的工资收入标准的,由应以实际工资标准不计算依据; 2、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有些地方的法院,在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收入标准的情况下,规定有统一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当事人可按当地法院规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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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时间由医院进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作出了以下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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