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上述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公司清算是由全体股东共同进行的,外部机构一般未经公司邀请不可能参与公司清算,因此在公司清算结果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如果允许清算组与已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协商按比例了结债务,将有可能损害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以及或有债权人的利益,使他们丧失平等受偿的机会,同时由于股东清算缺乏外部监督,其清算结果对外并无当然的法律效力,并不能保证股东了结其对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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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公司能自行清算。公司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解散的情形时,可以自行在解散情形出现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过程中的公司股权可以转让。股权转让不属于经营活动,股东可以依法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转让后应当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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