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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扣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但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检验、鉴定的,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交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押的证件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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