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的一方或者双方,认为一审民事判决存在问题,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进过审理,认为确实存在问题,可以下达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属于程序上的决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存在问题,但是不再进行处理,而是要求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在这个情形下,二审法院裁定书就是给双方的法律文书。一审法院接到裁定之后,确认一审判决就是被撤销了,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重新作出判决。至于判决结果,还有种可能就是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支撑,部分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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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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