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意见(1993)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针对关于抚养子女的子女抚养意见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离婚对子女抚养意见有: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子女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两岁以下的婴幼儿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因为此时孩子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将其判给母亲。但是如果孩子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法院会判给男方抚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