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受理部门应当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按月送交信息管理部门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上公布。中国证监会定期出版公告,收录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抄报受理部门和相关审查部门。受理部门负责接待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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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回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知被许可人相关事项; 2、填写撤回审批表,并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 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4、办理注销手续; 5、如果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许可撤回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启动撤销程序。如果在执法检查中,或者是群众举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启动撤销该行政许可的程序。 二、立案。撤销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承办该案。 三、调查取证。 四、调查终结,出具调查终结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建议等。 五、举行听证。 六、作出决定。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结果已经调查结果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如果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需要作出书面决定,并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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