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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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患职业病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 3、劳动者因工伤还处在治疗期的; 4、怀孕的等。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给单位造成损害的;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无效的情形;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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