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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被处罚人暂缓执行拘留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暂缓执行的只能是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2)被处罚人在不服行政拘留的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下提出此申请的。 (3)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危险,是指被处罚人可能阻碍、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执行。 (4)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的担保人或保证金。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间,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因通过这两个渠道实现权利救济,需要收集证据、确定适当的诉讼代理人等,就需要人身自由不受限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审在被处罚人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提出相应担保人或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才能暂缓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予执行拘留的情形有四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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