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土的用途。 (5)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承包合同是明确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承包方依法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合法依据,是约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土地承包到户后,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采取口头合同的形式,一旦出现争议,双方口说无凭,难以收集证据,分清责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便于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互相监督,也有利于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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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形式有:通过立承包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纠纷有:承包地无法复垦或已经进行土地调整的纠纷;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被公益事业占用的纠纷;承包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符的纠纷;因离婚分户、子女结婚分户、家庭人员死亡发生人员变动的纠纷;承包地进行综合整治的纠纷;承包地出现历史遗留纠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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