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和集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据十部委正式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了网贷的合法性。但网络借贷诱发非法集资将仍然是新的案件高发点。集资是融通资金的方式之一,本身是合法的,但实际生活中,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进行集资活动就属于违法,也就是非法集资。网贷即网络借贷(网络信贷)也称为P2P,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正式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次就互联网金融出台全面的政策措施,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因此告别了“监管真空”的尴尬。《意见》对多年来民间的金融探索给予肯定,肯定了P2P网贷的合法性,认为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渠道之一,同时对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基金销售、网络保险、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诸多领域的业务做出了详细的规范。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一是资金池模式。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是庞氏骗局。有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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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此外,为方便实践理解,相关司法解释还对非法集资的具体特征要件予以细化,明确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要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合同法》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非法集资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要件,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而民间借贷是合法的,针对特定对象,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的。
一、非法集资是指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最高院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即属于非法集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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