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也可以向执行局请求暂缓执行,但是需要提供担保。《民诉》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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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离婚案件中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离婚案件中被告也可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为了多获得财产,往往会私自隐藏、转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直接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能够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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