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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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触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犯罪嫌疑人导致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那么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般情况下,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通常是指,违反土地的管理法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通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手段,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会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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