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对一方不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另一方应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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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以约定对各自的名下财产不进行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个人财产一般不分割,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后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协议方式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方在婚内如果有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则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以依法让其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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