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可以进行刑事处罚: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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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鉴定行为能力鉴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现场检查,就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传播淫秽物品发的现场进行检查登记; 2、询问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犯罪活动的询问记录; 3、先行登记保存,对于容易流失的淫秽物品证据,就要先进行登记保存; 4、拍照、录音、录像; 5、抽样取证; 6、鉴定; 7、复印,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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