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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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 二、慎重担当保证人; 三、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四、远离非法集资; 五、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六、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 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 八、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应注意下列问题: 1、一定要出具借条、欠条或者借款合同等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书面材料。 2、对于利息的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如果超过了,则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3、注意明确约定还款日期、借款金额、借款用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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