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所谓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活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支付其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二者的区划在于,劳动关系的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单位(包括个经济组织),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或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公民。此外,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他们不是以需要方单位职工的身份,而是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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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工主体不同:劳务关系可以建立在自然人之间,而劳动关系一般建立在企业,个体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自然人之间。2.劳方待遇不同: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不享受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待遇。3.合同约定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条款进行明确规定,而劳务合同中,往往只约定报酬。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如下:劳动关系用书面的劳动合同来确立;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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