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如何确定,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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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损的基本程序: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并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进行定损;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车辆定损的基本程序: 一、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仅不能够离开事故现场,而且需要及时保护车祸现场。 二、当被保险人事故处理完毕后,10日内将索赔所需资料交与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计算理赔。 三、保险公司会通知车主领取保险赔款,领款人同样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包括,保单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如需委托他人代领,带领人需要携带身份证以及被保险人出具的领取赔款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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