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区别是: 1、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工作性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为党政机关服务,为政府把关。而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是非生产经营性企业法人,作为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 2、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实际上是经政府设立和授权,承担着一定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而属于社会中介组织。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 1、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