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第七条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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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每个地方的社会抚养费不相同,具体由当地政策为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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