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建立的同居关系,即使生育了孩子也不能视为事实婚姻关系,只能视为同居关系,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建立的同居关系,并且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视为事实婚姻关系,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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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了孩子不一定是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视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法院只受理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不视为事实婚姻。
现在没有事实婚姻,只有未婚同居关系。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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