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申报户口需要提供的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2,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如果当事人的子女,出生一个月以后再申报户口的,可能需要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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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城乡申报户口的规定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必须携带的证件有: (1)婴儿母亲的户口卡(已婚但户口卡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 (3)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加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准予入户章); (4)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5)提供婴儿父亲的籍贯。
小孩上户口需要以下资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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