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就社保构成而言(重点谈养老保险)它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部分是按照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它有两个账户:单位缴纳的部分是大头(进入统筹),个人账户里是小头(这笔钱将来会返还与你),两项合计约占人工成本的近一半,也就是单位在给付你工资的同时,还要缴纳该工资数额的近一半进入统筹。 至于公司与你协商按照现金的形式发放,这样办法不可取: 一、对员工不利。劳动者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只能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基数,单位本应承担的部分缩水了,社保本身的福利性无法体现,更影响到你退休后所享受的待遇标准。 二、一旦发生工伤伤害,《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赔偿责任)会因为未缴纳社保而全部由用人独立单位承担,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此举十分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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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此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补交社保,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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