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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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债权人免除债务;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或者符合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
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如下: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租赁期满后,当事人不再续订合同;承租人未按规定的方法使用造成租赁物损失,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在期限内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损坏或损失租赁物,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终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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