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和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不得小于原有规模,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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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指对于当事人人身自由或财产所实行的暂时性限制或控制。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法》中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拆除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由此可见,强制拆除是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同时又不自行拆除时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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