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教育机构必须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组织教师和志愿者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网络教育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并设立送教服务工作专项补贴,专门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户籍所在地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可以适当推迟其入学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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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京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规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南京市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南京市暂住地已实际居住满一年,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可向南京市暂住地区教育局提出就学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或暂住证; (3)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凭证,或经工商部门颁发的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 (4)符合流入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残疾人通过国家教育考试被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为: (一)大专每学年4000元; (二)本科每学年6000元; (三)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每学年8000元。缴交的学杂费低于前款规定的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予以补助。已在其他部门申领学杂费补助的,不再享受前款规定的补助。残疾人通过国家认可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可以凭毕业证书申请一次性补助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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