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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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终的补偿价格来讲,评估的程序是否合法至关重要。在拆迁评估前,先由被拆迁人选定评估机构,再由拆迁部门与该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然后才会开始正式的拆迁评估工作。所以,拆迁评估的程序主要有: 1、拆迁当事人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2、受托估价机构和评估人员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 3、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4、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5、评估报告公示。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部门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拆迁部门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6、复核、鉴定申请。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服,还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的鉴定。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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