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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 1、委托人向鉴定机构提出委托,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鉴定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受理决定; 3、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后再进行复核; 4、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发送给委托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 二、三款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主要包括精神、生理功能以及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交通事故鉴定时机是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伤残。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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