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合法建筑,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上面已经提到房屋要取得房屋产权证,必须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三证齐全,缺一不可。由于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过程中,房产部门要收取一定费用等其他原因,房屋所有人在取得了前述三证情况下,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享受法律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待遇,因为该房屋所有人(被拆迁人)所享有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并未对抗任何其他人员、单位的合法利益。他在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时,也不必责令其到房产部门补办房屋产权手续(因为该房屋三证齐全,房产部门必须予以办理)。但是对其缺失房屋产权证这一事实,也应适当予以处理,即在补偿安置费用中,比照办证费用的多少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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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满5年后取得产权证、具有完全产权,未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无法证明房屋权属,无法起到保全的作用,一般不予保全。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拆迁安置房如果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所有人可以买卖房屋。房屋物权设立以登记为准,所以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谁名下的,所有权归谁。如果没有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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