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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愿离婚,另一方可以单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非户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具体流程如下: 1、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起诉状、结婚证等证据,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立案。 2、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3、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会在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的,会在三个月内审结。 5、法院当庭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证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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