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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的确定标准是怎样的?

2023-05-19 10: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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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19 回复

专业分析: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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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下列组织后机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确定行政诉讼中被告的方式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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