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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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致使人受伤,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受害人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及其伙食费、误工费用等,导致受到严重伤害或严重残疾,受害方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康复护理治疗费用等。受害人可以通过与侵害人直接协商约定相应的赔偿费用,双方调解不成可以上诉至法院调解。
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如下: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护理费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计算,没收入的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劳动报酬标准计算;交通费按受害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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