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公司的动产如果要为个人提供担保,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经同意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特别的公证。如果真的要公证,对合同书进行公证也可以;要对担保行为公证,只要到合同鉴定地的司法局的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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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其他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
股东会不是必须投票。股东行使自己的表决权的方式包括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但如果最后股东会议仍以半数或三分之二多数的表决权通过决议的,则通过的决议对该股东是有效的。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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